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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劳动关系条例二审 罚款禁超工资20%争议大

2008-7-22 9:03:30 您是第0位阅读者 页面文字:[] [] []
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员工实施经济处分时,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数额,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%。

  经济处分后,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
  ——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(草案修改建议稿)》

  企业以经济处分手段处罚员工,当月累计扣除的处罚数额不能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%。近日,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(草案修改建议稿)》提交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时,这一限额条款引起代表们争议,部分代表认为,“死板”设定20%限额,不仅对工资额度不同的员工不公平,对企业也有失公允。

  暂不覆盖关外两区

  作为全国首部专门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的地方法规,《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(草案)》在今年5月29日提交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,该草案作为深圳根据自己实际对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操作细化,在签订劳动合同、加班时间、加班费计算、工资增长、劳动争议调解、集体谈判、重大矛盾冲突等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做出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。自6月2日起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以来,许多企业、机构和个人通过信件、电话、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,提出了2600多条意见和建议,深圳新闻网论坛1700多人次参与讨论,发表意见。而考虑到该项立法的法规性质,在二审时更名为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》。

  事实上,作为劳资纠纷集中的区域,宝安、龙岗两区由于工厂众多,属于劳资纠纷集中地区,尤其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劳资纠纷更是呈现“井喷”态势。在此次立法究竟是采取特区立法还是覆盖宝、龙两区的较大市立法上,部分代表有不同意见,但考虑到该法规中对上位法的具体规定有一些变通,个别条文还有突破,因此最终确定采取特区立法权,范围不包括特区外的宝安、龙岗两区。

  处罚设限对单位不公平

  根据规定,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员工实施经济处分时,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数额,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%.这一条款在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引发了争议。部分代表认为,该条款在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分上限制过多,且对劳动者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,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追偿的情况未加考虑。

  傅伦博代表建议对此条款进行补充,增加规定如员工过失造成单位损失,用人单位有权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法律诉讼,向劳动者追偿损失或者从劳动者工资中扣款,扣款数额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%,扣后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他建议,这一补充条款主要适用于IT行业、知识产权保护和员工严重泄密等情形。

  也有代表认为,设定20%这一统一的经济处分标准,对用人单位来说相对不公平,由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同,违纪行为程度不一,在该条款的执行上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许多困难,也会引起诸多纠纷。他们建议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出发,将处分与过错挂钩,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制定处分标准。

  “最低工资”保障操作有限

  此外,该条款同时规定,经济处分后,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有代表认为,如果劳动者本身所得工资已接近最低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发生了违纪行为之后,用人单位将无法按照该条例对其进行经济处分,使得这一条款在具体操作上面临较大限制。

  来自妇联的代表提出,以妇联正在实行的帮扶弱势妇女“灵活就业基地”计划为例,参与其中的劳动者月工资就处于较低水平,如果依照条款规定,一些员工即使违纪,用人单位也无计可施,这会对用人单位的人才正常流动造成影响。

  社保缴纳增设“缓冲期”

  在单位给员工的社保缴纳上,《条例》二审稿规定,“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;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补缴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。”对此,部分代表认为,由于每个月的社会保险基数无法固定,此条款对企业而言是难以执行的,由此可能会引发较多纷争。他们建议在条款基础上再增加一个“缓冲期”,保证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。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向法律部门提请仲裁或者诉讼,可能不会得到支持。

南方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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